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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华罡通讯 2026-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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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惩戒恶、意侵权筑牢知识产权保{护防}线

江山沧澜
雪中纵马 央广网 | 2026-05-25 09:48:06

魏芳 于璇

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下称《2026年解释》)正式施行。该解释的出台,既是国家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对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惩罚性赔偿适用规则的系统性升级。

惩罚性赔偿制度突破了传统民事赔偿的“填平原则”,让侵权人付出超额代价,构建起“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混合赔偿体系,既传递了“过失可宥、作恶必罚”的司法导向,又彰显了国家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坚定意志。当前,我国已构建起以民法典为统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各知识产权单行法为支撑,司法解释为补充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体系。2021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初步规范了适用范围、“故意”与“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计算基数等核心问题,填补了司法适用的规则空白。《2026年解释》在总结过往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适用规则,增强了制度的可操作性,使其更加“好用管用”。

核心突破与价值导向

《2026年解释》核心价值在于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适用标准不统一、举证难、裁量模糊等问题,通过明确规则设计,切实发挥惩戒恶意侵权、威慑潜在违法的作用。

在主观故意认定方面,《2026年解释》明确列举了八种可以认定为“故意”的情形,新增了与原告达成和解后再次实施相同或类似侵权行为及通过设立关联公司等方式逃避侵权责任等典型情形。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故意”无需区分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只要侵权人明知其行为会侵害他人知识产权仍实施或放任该行为,即可认定为故意。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德云斗笑社》侵权案中,平台收到多次通知仍放任侵权,被认定为间接故意并适用惩罚性赔偿。

在情节严重认定方面,《2026年解释》明确了七种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节,措辞更加严格,明确了“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的内涵。需要注意的是,情节严重不等同于损失严重,即便未造成巨额损失,以侵权为业、屡教不改的行为仍属情节严重。如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发布的“托马斯小火车”商标侵权案就是典型例证,被告恶意注册他人知名品牌,进行生产、销售、招商、跨境销售,并且在受到海关查处后持续侵权,还在被诉后隐匿账册,销毁证据,法院认定其情节严重,酌情适用3倍惩罚性赔偿。这正是惩罚性赔偿制度“惩戒性”的核心体现。

严格把握适用要点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核心逻辑是通过超出填补损失范围的惩戒,实现补偿损失、威慑侵权、激励创新、维护秩序的多重目标,其适用除必须同时满足“主观故意”与“客观情节严重”双重要件外,还应严格把握基数确定、倍数裁量、程序规范等核心要点。

赔偿基数的科学确定是惩戒效能的基础。《2026年解释》明确基数法定边界:以原告实际损失、被告违法所得或侵权获利为基数,并细化核算方法;法定赔偿和维权合理开支不得作为基数。针对侵权人拒不提交或提供虚假账册的情形,法院可直接依据权利人主张及在案证据认定基数,减轻了权利人的举证负担。

赔偿倍数裁量是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的关键,直接关系到惩戒力度与公平公正。《2026年解释》规定倍数为基数的1至5倍,且可为非整数,赋予法院灵活裁量空间,实现精准追责。倍数裁量需严格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已执行完毕的行政、刑事处罚应予考虑,确保罚当其责。

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前提。权利人需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惩罚性赔偿请求,诉讼终结后不得就同一事实再行主张。

系统升级维权策略

随着惩罚性赔偿制度进入“精准化”阶段,权利人需摒弃传统被动维权思维,升级维权策略,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效能,充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首先,应放弃“躺平”思维,掌握诉讼主动权。长期以来,部分权利人因举证难度大、对判赔结果信心不足,在诉讼中往往笼统主张“法定赔偿”,错失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机会。笔者建议,权利人在诉前评估阶段,全面收集对方“明知故犯”“屡教不改”或“恶意攀附”的相关证据,如侵权通知签收凭证、双方沟通记录、关联关系等,在起诉时或一审辩论终结前明确提出惩罚性赔偿请求,清晰列明计算基数、倍数及事实理由,掌握诉讼主动权。

其次,可巧用举证妨碍规则,破解基数举证难题。“基数算不清”是以往权利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主要障碍。权利人应善用证据保全、法院调查令等诉讼工具,及时固定侵权人的财务账册、企业资源计划(ERP)系统数据、电商平台后台数据等关键证据,若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相关账册或提供虚假账册混淆核算,法院可依据权利人的主张及在案证据直接认定赔偿基数。

第三,要穿透“隐形马甲”,打击职业侵权团伙。针对部分侵权人通过频繁更换公司主体、变更法定代表人、设立关联公司等方式规避侵权责任的行为,权利人有必要深挖侵权人背后的关系图谱,若能证明多个侵权主体背后系同一实际控制人操控,或侵权主体以侵害他人知识产权为业,则可认定其主观故意与情节严重,激活惩罚性赔偿条款,实现对职业侵权团伙的全链条追责。

最后,须合理主张赔偿倍数,兼顾“过罚相当”原则。惩罚性赔偿并非“漫天要价”或“出口恶气”,其倍数裁量需严格遵循过罚相当原则。权利人应结合侵权人的主观恶意程度、侵权规模、非法获利、补救措施等因素,提出合理的赔偿倍数诉求,如针对一般恶意侵权主张1.5至2倍赔偿,针对严重恶意、规模化侵权主张3至5倍赔偿,避免诉求脱离实际反而影响法官自由心证,力求在保护和惩戒之间找到最佳平衡点,提升诉求的支持率。

《2026年解释》的施行,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更加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制度落地离不开全社会协同发力,司法机关统一裁判尺度、权利人升级维权策略、经营主体坚守诚信底线、行业协会制定基数标准,唯有如此,才能充分发挥制度效能,推动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提升,为创新驱动发展和营商环境优化提供有力保障。

(作者单位分别为: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宁夏大学)

(编辑:刘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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